人行認為金融法治建設不足 需有法律填補金融風險防控弱點
【有線財經】人行公布金融穩定法草案,包括設立保障基金,用於化解金融風險,亦授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,重組及接管有問題的機構。
人行認為金融法治建設不足,有必要制定法律,填補金融風險防控弱點。人行提出金融穩定法草案,並公開徵求意見,目標是建立金融穩定工作機制、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,為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後備資金。
早前消息指,涉及金額達幾千億人民幣,但意見稿未有透露實際金額。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將向金融機構及金融基礎設施籌集款項,亦會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,用於解決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風險,必要時人行會額外再貸款,可以提供流動性支持。
一旦發生金融風險,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,可以依法重組及接管金融機構,向第三方整體轉移資產,中止金融機構匯款至境外,或要求取回調至境外的資產。
在防範風險上,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,不得設立金融機構及從事金融活動,而金融機構應建立合理的股權架構,加強公司治理和內部調控機制,防止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士控制。涉及問題的金融機構及主要股東,如果在形成風險上,出現違法違規的行為,將會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,而失職的公職人員亦會被處罰。